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25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2民初2412号
案号
(2020)苏0902执2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冯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2371.98元、利息1591.97元、手续费191.98元,合计24155.93元,并承担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信用卡合约规定标准计算)。5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元,依法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25元,被告冯超负担1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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