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红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4********0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2民初506号
案号
(2020)苏1182执18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中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5244496元,并承担利息(其中5244496元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计算;524449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10000000元自2019年9月29日起、10000000元自2019年12月27日起,均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倪道宏、金红伟对上述第一项款项中扬中绿洲新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倪道宏、金红伟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还款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630元,减半收取85315元,由被告江苏有能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倪道宏、金红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8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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