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林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1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张商初字第01947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恢4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崇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1224999.6元并偿付相应利息(含罚息、复息,截至2015年9月10日为35638.47元;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被告吴崇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35812元。三、被告吴林燕应对被告吴崇斌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损失852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对被告吴崇斌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南湖苑60幢603室及12号车库的变价款在张房他证杨字第0000194462号号房屋他项权证登记的债权数额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2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吴崇斌、吴林燕负担,该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已预交,由二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468元(具体金额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予以退还,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