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静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81********0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581民初10181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7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苏州新时代模塑有限公司代偿款200万元、利息84853.5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10月1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陶静如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殷敏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陈雪龙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五、被告毛遗青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六、被告董凤英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七、被告常熟市沙家浜管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不能履行部分的九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4659元,由被告常熟市海格尔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