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522********03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4刑初745号
案号
(2020)苏0324执21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睢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漆旭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欧佳栋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志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宋丁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庚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七、责令被告人漆旭阳、欧佳栋、谢波、李志华、宋丁、王庚与另案处理被告人彭明亮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2-0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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