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洪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825********0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24刑初4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2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洪亮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余发凯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游昌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10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何浪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金军椋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对被告人余发凯、游昌平、金军椋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石洪亮、何浪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石洪亮、余发凯、游昌平、何浪、金军椋所使用的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