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502民初5994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玖根投资资金2407865元、管理费234000元,赔偿资金损失696067.5元,合计3337932.5元。二、驳回原告李玖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03元,由被告魏巍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