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3********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502民初5994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46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玖根投资资金2407865元、管理费234000元,赔偿资金损失696067.5元,合计3337932.5元。二、驳回原告李玖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503元,由被告魏巍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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