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苏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22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480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苏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带女、吴小军、何根保、黄明生、丁柳平、余春平、吴新根劳务费78500元,并以尚欠劳务费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该款付至黄明生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1760425920319)二、驳回原告吴带女、吴小军、何根保、黄明生、丁柳平、余春平、吴新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刘苏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