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包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322********004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91刑初88号
案号
(2020)苏0191执117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人包丽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9年8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包丽娟退赔被害人蔡凤玲人民币104553.4元;退赔被害人张帆人民币364455元;退赔被害人刘坤、温泉夫妇人民币148000元;退赔被害人丁凤人民币4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6-(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25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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