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823********5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15713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俊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金汉民36000元及利息(以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金汉民指定账户;或汇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68964346384)。二、驳回原告金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吴俊负担。限被告吴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汇入本8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情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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