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1089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28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国内商业发票垫款本金27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413941.78元(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合计38413941.79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照协议约定-8-继续计算;二、被告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蔡建明、陈云琴、陈进军、魏卡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9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985元,由被告丹阳市回利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江苏长丰造纸有限公司、中冶东方江苏重工有限公司、蔡建明、陈云琴、陈进军、魏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