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37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365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8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建军、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403.15元、利息13749.39元、罚息1044.80元、催收工本费300元,合计102497.34元,并以借款本金87403.1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0.006417后再上浮50%承担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林建军、林涛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丰田汽5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车辆(苏lgs1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被告林建军、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2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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