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37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365号 |
案号 |
(2020)苏1181执38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建军、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7403.15元、利息13749.39元、罚息1044.80元、催收工本费300元,合计102497.34元,并以借款本金87403.15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0.006417后再上浮50%承担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全部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林建军、林涛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丰田汽5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以抵押车辆(苏lgs16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9元,由被告林建军、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