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建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19********63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1民初1549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31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丹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456458.44元,合计10456458.44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承担2020年2月22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姚茂龙、姚文彬、徐建英、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26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69元,由被告丹阳市巨贸康健器材有限公司、姚茂龙、姚文彬、徐建英、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孟明华、蒋丽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7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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