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88********5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03民初514号
案号
(2020)苏1003执26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金明借款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44月2日起,按月利率2%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许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金明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070元,由被告许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1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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