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0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4689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2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31996.2元及利息、违约金(截至2019年4月27日的利息为428.48元、费用为1414.34元;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计算);4二、被告许冬青以其与被告孙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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