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贺瑞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1********5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03民初2787号
案号
(2020)皖0603执36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贺瑞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齐旭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4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6月22日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者之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10元,由贺瑞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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