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008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0年6月12日,被告林会秀、何毛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6549.94元,共计3016549.94元,后期利息等按合同约定计收,直至本息清偿为止。二、被告林会秀、何毛平同意于2020年9月18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等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如被告林会秀、何毛平未按协议第二条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限度内对林会秀、何毛平所有的位于新余市城北平安路32号永盛国际商务大楼1栋402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赣(2019)新余市不动产证明第001202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协议第一条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933元,减半收取为154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67元,由被告林会秀、何毛平共同承担,因该费用已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向本院缴纳,被告林会秀、何毛平同意于2020年9月18日前将20467元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渝水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