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606号 |
案号 |
(2020)赣0502执47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余芬返还理财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8046元,合计98046元;并支付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从2019年11月22日至该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谢余芬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魏巍负担1126元,原告谢余芬负担3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