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1********42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213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6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苏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52556.64元及利息损失(以52556.6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7元,由被告苏敏负担。被告苏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汇入本院诉讼费账户(账户详见本判决所附《当事人须知》中诉讼费用之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8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