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柏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11********43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903民初5172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2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柏松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盐都支行贷款本金20720.86元及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利息1475.49元、手续费247.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16.24元,并承担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式和标准计算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6元,被告柏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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