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4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182民初1108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0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登高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9000元、利息106622.37元以及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4.175%计算);二、被告王成、郭道春、常华、郭晶、曹纪林、常春、7印德明、常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成、郭道春、常华、郭晶、曹纪林、常春、印德明、常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登高电气有限公司追偿。如九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偿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25元,由被告江苏登高电气有限公司、王成、郭道春、常华、郭晶、曹纪林、常春、印德明、常伟负担(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时间 |
2020-12-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