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任桂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02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1283民初7399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4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任桂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国艮借款本金66.3万元,并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其中本金25万元自2016年12月23日起计算,本金20万元自2017年2月15日起计算,本金21.3万元自2017年5月15日起计算),同时赔偿原告代理费损失3万元;二、被告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国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8元,减半收取计5769元,由被告任桂云负担,被告江苏耀龙服饰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6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538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0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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