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天康食品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2522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81民初3203号
案号
(2020)苏1281执30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天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芳年、袁秀国支付货款欠款241105元;二、驳回原告李芳年、袁秀国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8元,由被告江苏天康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4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王昌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725228221J
登记机关
兴化市行政审批局
注册地址
兴化市热电公司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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