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19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3民初1719号
案号
(2020)赣0103执恢9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星晨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5951485.96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7年8月23日为1318418.35元,并自2017年8月24日起至借款给付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新余市沪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坤雨物资有限公司、新余市铁鑫贸易有限公司、吴春生、胡志红、李道财、庹翡、张俊、李燕萍、廖江闽、沈小铭对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460元,由十二被告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17
发布时间
2020-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吴春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南安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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