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顾明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4********2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9)熟民一初字第2765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恢4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姚为国赔偿原告金爱生医疗费人民币235258.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顾明国对姚为国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被告无锡冯氏商贸有限公司对姚为国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金爱生负担14元,由被6告姚为国、顾明国、无锡冯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14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户名称: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开户行:农行苏州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