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02********24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05民初4021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截至2017年4月1日的借款本金36853.18元、利息6058.24元、罚息2517.81元、复利1211.62元;自2017年4月2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约定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4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8元,由被告钱杰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该项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6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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