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卜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07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36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建南归还借款本金262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建南支付其律师代理费2万元、保全担保费8000元;三、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江苏圣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卜超对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80元(陈建南已预交),由江阴市第二工业气体物资有限公司负担,由江阴市天和气体有限公司、江苏圣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卜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1十日内直接给付陈建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