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1民初7501号
案号
(2020)苏1181执恢7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韦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邹奎价款2542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14元,由被告韦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书面承诺同意其预交的上述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连同价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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