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4********15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012刑初367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4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徐骏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4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仇鹏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谢小红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决定执行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徐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广伍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朱正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马富勇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周恒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非法所得已缴纳。)九、被告人刘元昌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非法所得已缴纳。)十、被告人朱国宝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非法所得已缴纳。)十一、被告人尤德森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罚金未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非法所得已缴纳。罚金于本判决十日内缴纳。)十二、未退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九千五百元向被告人徐骏超、仇鹏飞、谢小红、徐涛、徐广伍、马富勇、朱正军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