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龚建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33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刑初1433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67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龚建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龚建明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付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龚建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无锡市级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查)四、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