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84********59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684民初2057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7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姜春梅借3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辉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且应退还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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