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5********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82民初8529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339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伟借款396000元及利息(以396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吴浩对被告朱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4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朱锋追偿。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2520元,由被告朱锋、吴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21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