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1********48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5民初6002号
案号
(2020)苏0105执25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本金53138.02元及利息、其他费用(利息及其他费用按照信用卡客户协议、信用卡费率表约定,违约金除外,自2017年7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及费用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二、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公告费600元,总计2275元,由被告邵辉负担(此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以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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