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3********16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02民初8614号
案号
(2018)苏0102执31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林、汪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德山借款本金140210.39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二、被告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夏林、汪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林、汪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夏林、汪玲、南京财神投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同借款本金利息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9-03
发布时间
2018-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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