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19********6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丹后商初字第00230号 |
案号 |
(2017)苏1181执13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丹阳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借款本金4996351元,逾期利息129022.16元,逾期罚息46476.68元,复利4596.25元(截止2015年6月25日止),合计5176446.09元,及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二、被告丹阳江南工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律师代理费20万元。三、被告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陈军民、杨红玉、瞿伟、瞿国平、王建芳均在最高本金余额500万元内对被告丹阳江南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8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5044元,由被告丹阳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江南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耀华洁具有限公司、江苏容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赛格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江苏耀华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蒋宏伟、王春梅、陈军民、杨红玉、瞿伟、瞿国平、王建芳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将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时间 |
2018-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