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水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481********48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81民初1053号 |
案号 |
(2020)苏0481执29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刘水军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施建华货款18855元,并承担以1885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建华负担12元,由被告刘水军负担1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4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5元。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溧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2-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