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2********49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2民初5212号
案号
(2020)苏0682执恢8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如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钱建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如皋市皋靖建材经营部货款411308.7元及违约金41130.87元,合计452439.5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90元,减半收取4045元,诉讼保全费2795元,合计6840元,由被告钱建华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9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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