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洪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23********4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183民初861号
案号
(2020)苏1183执1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句容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洪文、王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利息为16248.69元,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于2019年4月25日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洪文、王永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30元,由被告毛洪文、王永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毛洪文、王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江苏句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5此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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