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戴家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17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2民初128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19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朱金凤、戴家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冬5梅借款22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