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曹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29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182民初511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1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大文应偿还原告王太祥借款60万元,并承担利息(从2015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息合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大文应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曹锋对借款本金40万元及给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700元,由被告王大文负担(原告已垫付,由被告王大文在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支行,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30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