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封雪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025********3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283民初8387号
案号
(2020)苏1283执恢4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印文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霞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472550.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0月18日),并自2016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0.7%的150%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印永晨、封雪芳、恽志胜、杨余华、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印永晨、封雪芳、恽志胜、杨余华、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的款项向被告印永祥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08元,由被告印文祥负担,被告印永晨、封雪芳、恽志胜、杨余华、江苏祥升面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印文祥在偿还借款本息时一并加付给原告)。-7-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6-20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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