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童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2********4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8220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5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常熟5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8582.41元,向原告支付截至2020年6月19日的利息、罚息合计44456.5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常商银微贷小贷中心个消费借字2016第26285号《个人借款合同(消费贷款)》约定计算的罚息;二、被告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551元;三、被告葛建强对被告童伟所负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上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行方塔支行,账号:105201010400186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6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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