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封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2********63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706民初8161号 |
案号 |
(2020)苏0706执34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朱顶春签订的《【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二、朱顶春、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908.1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利息和滞纳费为5915.5元,以66908.19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朱顶春、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24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2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902元,由朱顶春、封丽负担(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已预交,朱顶春、封丽在付款时一并给付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6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