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卫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2********72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012民初4830号 |
案号 |
(2020)苏1012执18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5被告杨卫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40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3元,由被告杨卫林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8 |
发布时间 |
2020-12-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