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倪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3********1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323民初3905号
案号
(2020)苏1323执44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葛曼清、周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5日起至2017年5月4日止,按年利率11.31%计算;自2017年5月5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逾期利率按照16.965%计算。上述计算未扣除已还部分本息)。二、被告张业胜、杨光春、倪明负连带偿还责任。第5页/共5页三、被告张业胜、杨光春、倪明还款后有权向被告葛曼清、周敏追偿。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9元,由被告葛曼清、周敏负担,被告张业胜、杨光春、倪明负连带缴纳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时间
2020-12-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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