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阮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502********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2490号
案号
(2020)赣0502执恢6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87485.81元,合计3087485.81元及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支付2016年5月3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新余市同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汇财工贸有限公司、李军、张青兰、阮鹏、梅柳、李明、简晖、张琨、王卫应就上述款项向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500元,由被告新余市君晖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同翔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新余市汇财工贸有限公司、李军、张青兰、阮鹏、梅柳、李明、简晖、张琨、王卫连带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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