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6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4民初735号 |
案号 |
(2019)皖0604执1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司标、王淮颖、王建平、邢学尚、张坤侠、张雪倩、朱晓蕴、邵礼元、王瑜欠款共计729.88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司标、王淮颖、王建平、邢学尚、张坤侠、张雪倩、朱晓蕴、邵礼元、王瑜对抵押物(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雷河路20号1幢101、6幢101、4幢101、9幢101、8幢101、5幢101号房屋),有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何国斌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扣除38870元之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司标、王淮颖、王建平、邢学尚、张坤侠、张雪倩、朱晓蕴、邵礼元、王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72元,由被告安徽巴迪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何国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6 |
发布时间 |
2019-05-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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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潘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60055631762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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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新蔡工业园雷河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