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凤鸣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462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4559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3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凤鸣公司应给付原告品众公司货款108730元,其中:2017年8月底前给付18730元,余款90000元自2017年9月份起,由被告凤鸣公司每月给付原告品众公司15000元,直至结清为止。如凤鸣公司按期给付上述货款,则原告品众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凤鸣公司有任一期不按期履行,则原告品众公司可就所欠货款108730元,扣除被告凤鸣公司在本调解协议达成后已给付的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由被告凤鸣公司给付原告品众公司自2017年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474元,减半收取1237元,由被告凤鸣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品众公司代垫,被告凤鸣公司于2017年8月底前一并给付原告品众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1-15
发布时间
2018-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晓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7462301528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兴市溪桥镇华溪中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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