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洁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3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82民初1282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5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140万元。23二、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3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7年11月27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5.655%上浮50%即8.4825%计算)。三、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37.49万元。四、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江阴市华士镇勤丰村的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60号]、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为(2016)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159号]的变价款分别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1523400元和2991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本案债权对被告程洁红、赵玉香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阳光里程花园16幢601室、16幢10#车库、a区地下汽车位a013#汽车位、a014#汽车位[《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编号为苏(2016)24张家港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334号]的变价款在抵押登记的债权数额206.1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如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有权就编号为cd89112017880198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债务对被告王铁提供质押的编号为(01)21164704、金额为250万元存单项下存款及利息优先受偿;就编号为cd89112017880215的《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债务对被告王铁提供质押的编号为(01)21164705、金额为320万元存单项下存款及利息优先受偿。七、被告江苏荣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欧杨纺织有限公司、王铁对《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协议书》项下债务分别在18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分别在16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程洁红对本案债务在1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案件受理费1471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175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鑫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苏荣鑫铝业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欧杨纺织有限公司、王铁、程洁红、赵玉香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述确定的十五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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