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4********09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724民初945号
案号
(2020)苏0724执恢6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辛亮偿还原告江苏灌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0元本金及其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3.74%计算,逾期利息从逾期之日起在原约定的年利率基础上上浮50%,直至本院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对所欠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被告王恩松、孙存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辛亮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5告。),被告王恩松、孙存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0301040009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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